在FOB的價格條件下,貨運代理公司一般是由買家指定的,所以往往這些貨代只把國外買家看作是他們真正的客戶,會盡量提供優質方便的服務,而我們這些賣方倒成了求著他們辦事的人了。
不過如果只是態度上冷淡一些我們也就不計較了,重要的是一些資質不夠、信譽不好的貨代會給我們出口方帶來很多麻煩和損失。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過自己最后拿到手的提單到底是貨代單還是船東單。有一些剛剛進入外貿行業的業務員確實不太了解自己拿的是什么單,至于兩種單的區別我們已經介紹過了,那么實際中帶來的風險是什么呢?
最嚴重的一個就是——無單放貨!如果買家和指定的貨代之間是有勾結的,而我們又沒有掌握船東單,那么這時候買家就會通過指定貨代直接取得貨物,而拒付我們的貨款。
那我們要如何應對這種風險呢?
第一、可以要求貨代提供船東單。這在前期訂艙的時候就要向貨代申明,除非是拼箱貨,否則貨代是有義務提供船東單的。如果買家拖延付款或者是拒付貨款,那么我們還能夠掌握對貨物的控制權。
第二、如果貨值不大,那么盡量與客戶協商在貨物出運前就付清所有貨款,這樣賣方是最為放心的。
第三、如果貨值比較大,可以建議買家使用信用證結算。當然一定要使用信譽度較高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這樣才能有保障。
第四、在做價方式上可以多采用CIF或C&F,這樣由賣家自己租船訂艙,所獲取的提單必然是船東單,所以能較好的控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