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關所屬金山海關在對一批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地查檢時發現,該包裝為小型鋁制氣霧罐,擬用于盛裝2.1類危險貨物。該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對其進行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經專業機構檢測,該批氣霧罐跌落后出現泄漏,不符合GB 19521.13-2004《危險貨物小型氣體容器檢驗安全規范》第4.2.4條“試驗樣品無破損、無泄漏”要求。該關判定該批氣霧罐包裝性能檢驗不合格,不允許用于盛裝出口危險貨物,指導企業按相關要求實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海關將再次進行檢驗鑒定,包裝容器鑒定合格后方能用以盛裝出口危險貨物。
海關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張友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