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72號令)(以下簡稱《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于2024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新《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有哪些新的規定,今天小編針對新規中稅款的退還業務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一下吧!
可以申請退稅的情形
文件規定可以退稅的情形
根據《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文件規定:
第五十八條納稅人發現多繳納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向海關書面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且已繳稅放行,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的;
(二)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原因,或者發生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
(三)已繳稅貨物被海關責令退運或者監督銷毀的。
敲黑板啦,這里與原來政策規定內容有所區別,一是可以申請退稅的時間延長至三年內,二是列明了責令退運與監督銷毀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退還稅款:
(一)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規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內原狀復運出境;
(二)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規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內原狀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
(三)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
退稅業務辦理流程
1.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及時出具稅額確認書通知納稅人。需要退還稅款的,納稅人可以自收到稅額確認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有關退還手續。
2.
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稅款的,海關收到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
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并且以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且以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作為海關受理退稅申請之日。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品質不良、規格不符或者殘損、短少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查實,并出具稅額確認書通知納稅人辦理退還手續或者作出不予退稅的決定。納稅人應當自收到稅額確認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還手續。
4.
海關辦理退還手續時,應當填發收入退還書,退還稅款時應當同時退還多征稅款部分所產生的利息。
(1)應退利息按照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2)計算應退利息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其他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放棄退還稅款或利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
(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已予抵扣或已辦理退稅的,該項稅款不予退還,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四)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規章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供稿單位:天津新港海關、關稅處
編輯:魏亮、溫珊珊
審核:姜楓、玄偉斌
來源:天津海關12360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