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箱貨(非危險品)海運出口流程大概流程如下:
(一)攬貨→詢價→訂艙→接受托運申請→訂艙確認
四、航線主管取得船東回復的訂艙確認后,在封皮上補上提單號、船名航次,交由OP操作
(二)排載→發放空箱→裝箱→進場→邊檢
一、排載
1、OP根據貨主提供的資料刷出集裝箱貨物托運單(排載單),排載單共九聯:
第一聯:貨主留底
第二聯:船代留底 (加蓋訂艙貨代業務章 打上貨主船代處的代碼)
第三聯:運費通知
第四聯:運費通知
第五聯:提箱申請書 (加蓋訂艙貨代業務章)
第六聯:裝箱單、場站收據副本 (貨柜進碼頭后蓋碼頭進場章)
第六聯附頁: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 (注明場裝或拖裝的費用,以便向貨主收款及財務對帳)
第七聯:場站收據副本、大副聯
第八聯:場站收據
第九聯:貨代留底 (加蓋訂艙貨代業務章)
2、若所出口的貨物為食品類,在打印排載單的同時,打印一張已加蓋碼頭進場章的排載單第六聯,填上進場日期,傳真給報關行以供換取通關單。
3、訂艙確認
取排載單2~9聯和訂艙確認交由外勤至各船代處進行排載
排載后船代收取第2聯,并在第5、6、7、8聯上加蓋排載單證章。
◆另外
A、中遠海網上訂艙,與船東口頭確認運價后,在中遠海網站上登陸公司用戶名及密碼后,錄入托單內容等,并在附加說明中標注訂艙人員的電話,傳真及“預借6、7、8聯”字樣。發送后,會先經過審核后才會配船,配船后就可以直接打印已確認的訂艙單,不必排載。
B、SITC的訂艙操作則更有所不同:
▲ 日本線 可以根據SITC的SALES給我司的提單號編排方式編提單號,并依照船期表上的船名航次繕制托運單及排載單1~9聯,不需要SITC的訂艙確認即可排載。但需將排載單1聯FAX至SITC,以示訂艙,若艙位緊張,則SITC會另行通知。
▲其他航線 若船舶非SITC的,則SITC會傳來訂艙確認,應至支線船東處排載。若為SITC的船舶,則直接排載!
二、提取空箱裝貨 進場 邊檢
Ⅰ、拖裝
①排載單第五聯(加蓋訂艙貨代業務章)
②訂艙確認
①+② 從船代處取得
③裝箱單(凍柜要二張裝箱單/柜,要注明溫度及凍柜標字"12F)海滄碼頭免裝箱單
④拖柜交接單,注明拖柜時間、地點、聯系人、電話 (若SHIPPER有特殊要求如車架一定要20架,裝食品的需做柜檢,木制品需做熏蒸等等,也應一并告知。)
⑤設備交接單 后至指定堆場提柜
依據④至貨主指定地裝貨,貨柜到達后,由貨主自行裝柜,封好封簽后,再由拖車公司憑③+⑤拖柜進碼頭
⑥六聯附頁 留底作為港務費結算聯
** OP跟蹤拖柜情況,取得柜號和封簽,并與船東貨主核對,特別是一家貨主同出好幾票貨時一定要和貨主核對正確。另外在貨柜進場后,還可以登陸碼頭的門戶網站查詢船東、柜型、封簽等。
Ⅱ、場裝
①事先通知堆場安排場裝計劃,與貨主確定場裝時間,傳真一份進倉圖給貨主(附上OP的電話傳真)
②取得設備交接單
③貨主將貨物運至堆場前,堆場應將柜子吊好
④填寫場裝計劃,注明裝柜時間、聯系人、電話 (若SHIPPER有特殊要求如車架一定要20架,裝食品的需做柜檢、木制品需做熏蒸等等,也應一并告知。)
⑤若場裝完畢,應向貨主求證是否已將貨物裝滿可以將貨柜拖進碼頭。
⑥若貨柜可進場,取得柜號和封簽并與碼頭核對。
Ⅲ、貨柜進場后,安排外勤至碼頭蓋進場章(蓋排載單第6聯上)。
三、邊檢
1、 若所排船舶是直行美國、日本、韓國、臺灣的均需在開航前兩天內填寫邊檢單至邊檢查站,放行后連同已放行的6、7、8聯送至碼頭。
2、 若邊檢查驗(與海關差不多做法一樣),但若是場裝的可至堆場找理貨蓋章,再去邊防站放行。
四、對集裝箱的特殊要求
1、柜檢柜(一般出口貨物為食品類才需要),應盡早通知協檢員預計拖裝或者場裝的時間,傳真排載單以便安排柜檢計劃。柜檢大約需要半個工作日, 協檢員填寫 (包括以下有效內容:報檢編號、箱號、規格、溫度、檢驗評定、協檢員簽章、檢驗員簽章,并加蓋貨代公章)向商檢局提出申請,至指定堆場自檢合格的集裝箱處進行集裝箱適載檢驗。檢驗合格后,由商檢局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集裝箱檢驗檢疫合格單(簡稱柜檢單),其中正本交給報關行以供換取通關單,副本上加蓋“本聯供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查驗集裝箱和存檔之用”,由業務員交還貨主。協檢員在一編號內的柜檢單發放完畢后,填寫出境集裝箱裝載貨物登記表后,審核蓋章送商檢局核銷。
2、若貨物為運往歐洲等國家的木制品或貨物所使用的是木質托盤、木制包裝,則應經過熏蒸,這是目的港的要求。熏蒸前,先確定貨主的貨物是否備齊,提前拖柜或場裝準備熏蒸。
所需熏蒸材料有:
①輸歐貨物木質包裝材料聲明(公章)
②報檢委托書(公章)
③一份由貨主出具的委托報檢保函(公章)
④貨物發票(公章)
⑤貨物裝箱清單(公章)
⑥如果由于天氣原因,貨物的外包裝被淋濕,可能導致標識加蓋不清,又因交貨時間緊迫,需在規定時間內加蓋標識并熏蒸,故出具一份保函以備熏蒸。
* 材料交給報關行后,由報關行向商檢局預約熏蒸。熏蒸時間為24小時,熏蒸后取得由商檢局印發的熏蒸證書。由于熏蒸時間較長,放氣后方可進場、申報、報關,故應提前作安排。
五、突發情況的處理方法
1、建立客戶代碼申請書
若貨主在船代處無客戶代碼,則填寫建立客戶代碼申請書,加蓋排載單上SHOPPER公章,至船代處申請添加代碼即可。
2、排載后貨主更改柜型柜量
更改船名、航次、提單號、箱主、箱型、尺寸、用箱數量等,先到出口排載部門更改確認后到箱管部辦理相應更改手續。更改提箱和回箱地點,直接到箱管部辦理。
3、退載
⑴ 一切排載后的貨物都產生¥50的訂艙費需支付。
⑵ 領取設備交接單后未到堆場提箱,因故退載,需持全套設備交接單到船代辦理退載
⑶ 貨物因故退載而提柜后重箱尚未進入碼頭,持設備交接單的進場聯到船代處辦理退載手續,并及時將所提空箱返回指定堆場。退載后的空箱未經許可,不可擅自改用他票出口或擅自截留(改用他票需出具套柜保函)。否則,由此引起的錯用箱、損失和相關費用將由責任方承擔。
4、在提柜時,沒有拖車拖柜
⑴ 先與貨主取得聯系,是否可以將拖裝時間稍做推遲
⑵ 若時間急迫,則臨時安排另一家拖車公司前去拖柜延遲進場
5、拖車至堆場提柜時,堆場卻沒有需要的貨柜
A、馬上與船東聯系,詢問其他堆場是否還有該船東的貨柜
B、至船代處更改設備交接單(正常上班時間)
C、若非正常上班時間拖柜:
①船東確認貨柜所在堆場后,出具一份借柜確認
②借柜貨代填寫借柜保函,加蓋貨代章。(顯示柜型柜量和船東)若為凍柜,則還應描述通風口和溫度;若為柜檢柜,則直接調用已柜檢合格的集裝箱。
6、提柜后,由于貨物無法備齊,貨主要求推遲一個航次
已經提柜后而推遲出口時間,應根據船公司的船期用箱時間表,合理安排用箱時間若超過船公司提供的免費用箱期限,將依照有關規定征收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7、因貨主原因來不及按時進場,申請延遲進場
及時與船東聯系,并告知預計進場時間,船東向海關監管的碼頭申請,并附上延遲進場申請注明船名、航次、提單號、箱號、卸貨港、交貨地點等(加蓋貨代章)
(三)申報→報檢→報關→配載(裝船計劃)
(四)審提單→船東確認費用→預借購付匯聯→繳交一切費用→簽單
一、什么是提單
1、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它是收貨人提貨的憑證。
2、提單內容:
① 船名航次
② 提單號
③ 承運人名稱
④ 發貨人
⑤ 收貨人
⑥ 通知人
⑦ 裝貨港、卸貨港、轉運港
⑧ 貨物的名稱、標志、包裝、件數、重量、體積
⑨ 運費的支付條款
⑩ 提單簽發日期、地點、份數
*** 最重要的是 承運人或由其授權人的簽字或蓋章
二、 審單
1、核對、更改提單必須在船東指定的時間之前辦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改單費用。
2、簽發提單或做電放,需要到船東或是指定的船代辦理,同時必須備齊第八聯和相關的保函,以及已付各項目費用的銀行付款水單(出具保函預借購付匯聯方可交納海運費USD)。同時,也可以憑水單開出已付費用的發票,交給財務記帳。
1、首先應及時去報關行將放行送后蓋有碼頭章的第八聯取回。
2、憑第四聯去船代交納單證費,若為預付,當貨主運費已付憑水單(本市正本,非本市可為副本但需貨代保函)和第四聯開出運費發票。
3、領單 (指領MASTER B/C)
① 領提單就是拿第八聯和單證費發票,運費發票(業務聯)去船代簽發提單
② 若提單內容與第八聯上的資料不同或者提單上需顯示一些特殊內容(如B/L上顯示非木包裝,ALSO NOTFY CLEAN BOARD)及船證等等)都需讓貨主提代正本保函,并讓船東確認同意,再加上貨代保函才能簽收提單。
③ 若貨主許倒簽提單提供的保函格式為外代規定格式,并一定應由船東確認同意再加上貨代保函。
注:領提單時間應等船開后,大副收據(第七聯)由船東拿回船代經核對后船代才會簽發提單,一般要等船開半天后才行,不過若船東自已可以簽發提單的,就可以在船開后就簽發單更改保函,只要貨主的就行。
在貨物裝船、船公司簽發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必須交出一份經適當背書(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單(在變更卸貨港時或在其它特殊情況下,通常應交出全套正本提單)(注:這是提單作為繳還證券的性質,即提單上請求提貨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交還提單為要件),并且還應付清所有應支付費用,然后方能在卸貨港取得提貨單(DeliveryOrder,D/O),提取貨物。
當收貨人無法及時獲得提單,則通常是收貨人憑保證書換取提貨單后提貨(注:請區分航運實踐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擔保法中“保證”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證書對抗第三人(持有提單的真正的收貨人),因為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為了使收貨人可以在某些無法及時取得提單、而船公司又不愿意憑保證書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能及時提取貨物,實踐中就產生了“電放”的做法。人們通常所說的“電放”是狹義上的概念,即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指定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因此,“電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情況下,當收回提單時即可交付貨物(或簽發提貨單)。由于承運人收回提單的地點是在交付貨物(卸貨港)以外的地點(通常是在裝貨港),視其為特殊情況,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單。然而,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如中國的海商法)和法規中均無“電放”的定義。
電放應由托運人提供書面申請或保函,在已簽發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則應收回全套正本提單后方能做電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