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醫療美容行業發展迅速,消費者對醫療美容產品的熱情日漸增長,如肉毒素針劑、玻尿酸針劑等供不應求。由于醫療美容產品隱蔽性強、易攜帶、流動性高等特點,以偽報品名、繞關走私等方式進口各類醫療美容產品、化妝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一案,
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數罪并罰,
判處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20年8月至9月間,被告單位青島某貨代公司受韓國外商委托代理進口事宜,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涉案貨物為韓國化妝品、醫療美容藥品等的情況下,仍為謀取非法利益,經與外商共謀后決定采用偽報品名的方式委托報關公司申報進口。
經查,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中,部分貨物為肉毒毒素及其制劑等,
經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應按藥品管理且均未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批準文號。
經認定,共計價值人民幣1160余萬元;其余化妝品經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稅額共計650余萬元。
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在為他人代理進口貨物過程中,采用偽報品名的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普通貨物以及按藥品管理的貨物。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余涉案化妝品屬于普通貨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