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起,《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海運危規》)第38-16版開始強制實施。《海運危規》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每兩年更新一次,作為一項規范危險貨物國際海洋運輸的關鍵性技術文件,《海運危規》的變更必將對整個運輸行業帶來重大影響。
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危害分類有新的要求
1、新增1版危害--聚合物質
第38-16版海運危規中第4.1類易燃固體從3小項增加到4小項,新增1項危害。
2、修訂1項分類規則--粘性易燃液體
根據海運危規的規定,對于閃點小于23度的粘性易燃液體,在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時,包裝類別可以從II類劃為III類。
條件1:黏度與閃點滿足表1條件;
條件2:在溶劑分類試驗中,清澈的溶劑分離層小于3%;
條件3:混合物或任何分離的溶劑都不符合第6.1項或第8類分類標準;
條件4:包裝在容量小于等于450L的容器中。
新版海運危規對于條件1進行了修訂,對于非牛頓流體(比如,油漆、涂料)的黏度表針改用運動粘度,主要原因是此類液體在運輸中由于受熱、摩擦或搖晃,其黏度會與靜置時有變化,而之前的ISO杯流出時間黏度(表1藍框內容)只適合牛頓流體的粘度。
二、《危險貨物一覽表》有新修訂
1、新增9個UN編號
由于危險類別的變更,以及鋰電池運輸標簽新增等技術原因,38-16版海運危規中,增加了9個UN編號,其中4個UN編號分配給聚合物質。
2、新增6個海洋污染物
新版海運危規中,有6個UN編號被列為新的海洋污染物。
3、新增11個特殊規定
新版海運危規中除了新增了9個UN編號,還新增11個特殊規定。其中,特殊規定382對聚合物珠粒危險性分類提出了一項豁免試驗,通過試驗如果確定產品不會在高溫下釋放易燃性蒸氣,在封閉空間內形成易燃環境的話,可以豁免為普通貨物。
三、鋰電池包裝有了新標記和標簽
1、鋰電池新標簽
鋰電池屬于海運危規中的第9類雜項危險貨物,一直以來都和其它第9類危險貨物共同使用相同的運輸標簽。新版海運危規對此作了修訂,為鋰電池分配了專用的運輸標簽。新的運輸標簽自2019年1月1日起強制使用,在此之前企業可以選擇使用。
2、鋰電池新標記
新版海運危規還為鋰電池分配了專用的運輸包裝標識。
此外,2017年7月底《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第七版正式發布。由于GHS制度是一項全球化的化學品危害統一分類和公示制度,自2003年發布以來,已在美國、日本、中國及歐盟等60多個國家和地區推廣實施,所以上述兩個文件的修訂將對相關進出口企業產生直接影響。
上海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行業外貿企業,需密切注意上述兩大政策調整。對于進口企業來說,重點關注進口貨物的標簽和使用危包種類,特別是鋰電池的危險貨物運輸標簽有了較大的變化;對于出口企業,需特別重視,確保相關貨物的標簽及安全數據單與合同要求的GHS制度版本一致。
目前,海運仍然是我國進出口危險貨物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國際間運輸時,要遵守《海運危規》的技術要求,做好產品的危險性分類、選擇合適的包裝,并根據GHS的要求加貼合適的標記和標簽。相關企業要及時做好技術應對,以避免不必要的合規問題,影響貨物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