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海關經濟制度是指摩洛哥政府為促進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自1990年起實施的一整套制度,至今已經成型,除降低關稅、簡化通關手續、對某些進口商品實行估價制度等外,特別對商品的倉儲、加工、使用和流轉實行保稅、免稅和退稅制度。
這一海關經濟制度旨在促進出口,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特別為商品在保稅存放,補償貿易項下原料或半成品的加工,為維修、整理、使用或出展所需的商品出口,為出口生產或大工程項目所需之外國設備器材在摩洛哥境內的使用關境內從甲地海關到乙地海關的流轉等提供便利。
在上述業務中,進口企業可以享受:應征稅商品的關稅等稅項的緩征,除絕對禁止的物品(如麻醉品等)外對其它物品取消禁止與限制,與出口有關的優惠政策待遇。
開展上述海關經濟制度項下義務的企業,除特例以外,必須提供經濟擔保,擔保形式可以是企業直接交付擔保金,擔保額由海關確定并由海關收繳;可以是銀行提供擔保,也可以是其它正式許可的擔保形式。
1、倉儲
1)貨物倉儲
該項制度允許將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倉儲于受海關監控的地點。摩洛哥海關分三種性質的倉儲,即公共部門倉儲、普通私人倉儲和特殊私人倉儲。從操作程序上可以分為兩類倉儲,即出口倉儲和專項倉儲。出口倉儲是指即將出境的出口貨物,對于這類倉儲,海關依據海關法規定征收相應的稅費。專項倉儲是指所倉儲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為保存之需要特別設備者,或有特殊危險者,或系博覽會、展覽會及其它展出之用途,或依據海關經濟制度之規定享受全部或部分免稅之消費物品。
依據不同性質的倉儲,可以分三類不同的運營者,公共部門倉儲的運營者是地方政府部門或地方商會,普通私人倉儲的運營者是從事為第三者利益倉儲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特殊私人倉儲的運營者是私人用途倉儲和代理商貨物倉儲。
摩洛哥海關規定了倉儲運營的條件,倉儲場地須經海關有關部門核準,倉儲操作程序在運營批準證書中詳盡列明,運營者須繳納年運營費(目前為500-1500地拉姆)。
海關規定了上述倉儲的許可期限,公共部門倉儲最長期限為三年,其它兩類倉儲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海關同時規定,倉儲運營商必須履行下列義務:方便海關稽查,對倉儲貨物設立出入庫臺帳,無論是改變倉儲地點還是所儲貨物有質變必須報經海關管理部門知道。
倉儲貨物符合以下兩種條件者可以合法出庫:有關倉儲條例規定的稅費繳納之后,出口或移至下述海關經濟制度之一之管轄范圍內。
2)工業加工保稅倉儲
該項制度結合了貨物的倉儲、加工和使用三項內容,它允許有關企業在其與海關協議的范圍內保稅進口補償貿易項下加工出口商品所需之設備、料件等
享受該項制度優惠的企業必須是:或新辦企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投資總額超過1.5億地拉姆,至少創造200個就業機會,在三年之內出口營業額不少于1億地拉姆。不過,如果創造的就業機會超過200較多,則投資規模可以降為1億地拉姆;或擴大投資規模的企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投資額達到0.5億地拉姆,新增加就業機會不少于75個,在三年之內新增出口營業額不少于0.3億地拉姆
該項制度的操作流程為:有關企業與財政部海關與間接稅司簽署協議,該協議規定操作方法;加工產品為海關所許可;在海關建立該項加工業務之臺帳。
該項制度允許一定數量(15%)的加工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條件是有關臺帳核對85%已經出口無誤。
2、加工
1)臨時許可(AT)
該項制度允許需要進行加工、整理的商品的進口;該項進口商品將或出口,或放置于倉儲地以后再行出口。
使用該項臨時許可(AT)措施的企業須具有與所進行加工活動相適應的設備工具;如果系貿易公司商業性質的整理,則可在海關許可下取消該項條件。
海關規定,臨時許可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兩年。
臨時許可的臺帳核銷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出口、轉讓或存入貨棧。只有在例外情況下,經海關與間接稅司特許,臨時許可進口的貨物才可進入消費市場。
出口:臨時許可項下進口貨物的出口可以是本條例規定之出口,也可以是申報制度規定之出口(期限為兩個月)。
轉讓:轉讓是指仍在臨時許可范圍內的物主之間的轉讓,并不規定必須獲得海關許可,但轉讓人(包括出讓人和受讓人)須作出經濟擔保,轉讓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特許銷售:出口企業可以將實際已經出口數量之15%的(與臨時許可進口物料有關之)加工物品在繳納各種應繳稅項之后銷售于國內市場,對此,海關部門既不會實施懲罰措施,也不實施估價制度。
關于加工生產后的邊角料和廢料的處理,海關規定了兩種處置方法,一是現場處理(有價值的使用、無法利用的廢棄、可回收利用的保留),二是再出口或(經海關同意)銷毀。
考慮到一些物品的特殊性,海關對臨時許可項下進口物品的加工產品和所剩邊角料或廢料的處理還規定了一些靈活的政策性措施:如對加工產品,允許2%的數量誤差;對邊角料或廢料,規定了廢料比例;對其處置,確有剩余價值的,按行業規定了可自由處置的比例。
2)臨時許可制度的特殊規定
出口在先:如果出口產品中包含了已經繳納進口稅項的進口料件,那么,在隨后的進口中,對于相同產品的同等數量之進口可以免繳相應的進口稅項。而且,隨后進口的既可以是與出口產品中所包含的進口料件完全一致的物品,也可以是與出口產品中所包含的進口料件相類似的物品(以后者進口稅項不高于前者為限)。
海關法第163條乙之規定:海關法第163條乙規定,企業可以保稅進口用于加工生產所需之本身按規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稅的產品。該類加工產品在國內市場的銷售視同進口產品(諸如出版物書籍)。
3)境外加工進出口
該項措施允許源自摩洛哥的產品保稅(包括其它有關出口之規定)出口,以便在國外進行加工、處理后再行進口。
在該項下貨物之重新進口或按臨時許可規定辦理,或按普通進口辦理;在按普通進口辦理時,進口稅項中只計算國外增值部分;在該項下申報出口之商品,應具備在重新進口時可以鑒別之條件并從出口通關之海關窗口辦理再進口;該項出口貨物在國外經停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3、使用
1)臨時進口
摩洛哥海關臨時進口制度允許下述兩類物品的保稅進入關境:一類是在外國有長期居所的外國人來摩洛哥短期逗留時攜帶入境的物品;一類是商品和產品,諸如:產權仍歸外國所有,但在一定的期限內為完成工程項目所需和臨時工業用途而入境;電影膠片或電影錄象;包裝物料、容器及附件;樣品;商業展出用的商品;實驗、實驗用品;專用設備和動物;貨架和集裝箱以及有關車輛。
該項臨時進口之受益者一為非居民旅游者,余為工業企業、工程企業(如水壩等)、博覽會展覽會組織機構、包裝物料出口商等。
臨時進口的期限為從6個月到2年。如系外國人擁有產權臨時進口的設備在摩期限須與工程期限相一致。
臨時進口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出口,根據有關規定轉讓,在征得海關同意后倉儲,經海關許可后進入流通市場。
海關同時還規定,臨時進口項下之用于工程之設備等須按季繳納相當于進口稅項10%的臨時進口稅,但用于生產出口產品之設備可以免繳該項臨時進口稅。
2)臨時出口
臨時出口制度允許下列物品的保稅出口:常住摩洛哥需要到境外逗留之個人物品及車輛,某些物品(如包裝物料)、用于境外展覽目的的產品與動物等。
臨時出口須經詳細申報或經摩洛哥參與之國際協定規定文件的擔保,該項臨時出口物品再進口時憑相關證明可免除有關進口稅項及不受外貿外匯規定之約束,再進口應如期進行,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4、流轉
所謂流轉,是指有關物品從一口岸海關到另一口岸海關、從一保稅倉庫到另一保稅倉庫之間的轉移。在該項制度下,所流轉物品免征有關稅項,并不受有關進出口規定之約束。有關物品憑擔保憑證或摩洛哥參與的國際協定文件進行流轉。
1)進口流轉
按規定,流轉物品到達口岸時,海關并不對貨物進行稽查,但須驗證外國海關的封訖是否完整、箱包是否完好、運載工具是否妥當,必要時進行海關封訖,驗放有關流轉文件。
2)出口流轉
在辦理該項出口流轉的第一起運關辦理有關手續和驗放;由海關出具允許出口流轉的文件,起運關對物品以箱包或運輸單元為單位進行鉛封并規定最直接之運輸線路;由最后出運關驗證鉛封是否完好并驗注相關文件后放行出口。
無論進口流轉還是出口流轉,期限(包括路途時間),必要時途徑線路,由第一起運關決定。
5、退稅
所謂退稅,是指出口企業在完成商品出口后,稅務機構退還給該企業在加工過程中使用和消耗的原材料已經征收過的有關稅項。從摩洛哥海關的退稅制度的內容看,所謂退稅,是指退還給企業在加工過程中使用和消耗的進口原材料已經征收過的有關進口稅項,主要是進口關稅、預征稅和增值稅三個稅項。
有關稅項只退給實際出口企業。
海關法實施細則附錄三規定了哪些商品的出口可以享受退稅優惠。該實施細則附錄四規定了各個不同商品種類的平均退稅率。退稅率可以因海關提議更改,也可以因企業改變了加工投入原料而提議更改。
退稅文件應包括:出口通關證書,出口退稅申請,有關進口料件已經使用于加工產品的證明文件
摩洛哥海關退稅每季度結算一次,超過兩年期限的任何退稅申請不予受理。
七、附:《摩洛哥進口商品海關估價制度》
摩洛哥進口商品海關估價制度
法律基礎 摩洛哥海關估價制度的法律基礎為摩洛哥海關法第20條及其各款。進口商品的通關價值是計算商品進口各項水手的基礎,其定義源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有關商品估價條文(1994年關貿總協定條文),其基本原則是公正、統一和中立。
交易價值 進口商品的通關價值所指的主要是交易價值,即購買該項商品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的價格,加上購買者承擔的一些費用。這些費用一般不列入發票,比如:容器或包裝的成本費、運費、保險費,以及與進口商品的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費。
但下列情況不施行交易價值:
沒有交易價值:這主要是指一些不是買賣的進口,如禮品、樣品、旅游者攜帶的少量商品等等;
不接收交易價值:海關當局可以不接受交易價值,特別是當交易價值被確認為因下列原因而扭曲: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制約、條件或服務不能被正確估價時。
當不接受交易價值或沒有交易價值時,通關價值就通過別的估價方式來確定,即“替代估價”。
替代估價的不同方式 主要有三種替代估價方式,依次施行:
1、比較法 依據同樣或同類進口商品的交易價值來確定該進口商品的海關價值;
2、減法 從銷售價格,即從進口商品在當地市場的銷售價格中減去銷售利潤和進口之后的有關費用后加以確定,如果當地市場沒有此種進口商品,則依據當地市場同樣或同類進口商品的市場價格來加以推定;
3、“合理方式” 即以下述合理的方式來確定該項進口商品的通關價值,比如國際市場價格或曾經記錄過的價格(特別用于二手物資、車輛、摩托車等)。
此外,為了保護民族經濟,摩洛哥海關依據有關法律制定了一個帶過渡期的、針對少
數重要商品的、實施法定最低進口價值的商品目錄。
八、我對摩出口相應應該注意的問題.